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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三包规定不统一电动车主很苦恼
来源:大河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6-3-24 9: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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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孟州市的王先生买了一辆电动车,骑了3个多月电瓶出了问题,修好后过了5个月又坏了,但维修人员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免费修理,令他很是苦恼。 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电动车行业的统一“三包”规定,此类车子的保修期的确是个模糊的问题。 2002年9月,王先生买了一辆电动车,同年12月份,车子的电瓶出现质量问题。“买车时,经销商承诺大件保修期为10个月,电瓶属于保修范围。”王先生说,当年12月14日,维修人员为电动车免费更换了新的电瓶。可是,到2003年7月底,电瓶又坏了,但这一次经销商称维修需要付费。 该电动车经销商认为,他们承诺的保修期是从购买之日起10个月以内,并不是从更换新电瓶时算起的,“车子的保修期已过,当然不再负责免费修理了……” “目前,我国对电动车行业还没有统一的‘三包’规定,生产者、维修者、销售者都是自行制定各自的‘三包’制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铮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到本案,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属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实行修理的,商品‘三包’期限应当按修理期限相应顺延,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经营者不得收取修理费”,更换后的电动车电瓶应重新计算“三包”期限,但至于如何计算,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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