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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公众为“超标”电动车忧心忡忡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张燕 2012-9-5 8: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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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不要让公众为“超标”电动车忧心忡忡

      近日,有消息称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电动车需上牌,驾驶员需考驾照买保险。此说法的出现与日前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系密切。成都交管部门回应称新国标改变的只是轻便摩托车定义,配套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在新管理办法出现前,我们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的整治,但并不依据《道法》中的机动车违法规定处罚。”(9月3日《华西都市报》)

  有意思的是,不同媒体对此的解读明显不同。《华商报》的报道称时速超20公里电动车划归机动车,须办驾照。为什么出现不同的解读?这就要追溯事情的来龙去脉。在去年5月,公安部等四部委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限期淘汰超标车。而在更早的3年前,部分电动车将纳入摩托车的管理标准曾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最终在舆论的压力下,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暂缓实施。

  时隔3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开始实施,虽然配套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但摆开的阵势似乎就是直接淘汰,毫无商量余地。从安全角度考虑,电动车限速是应该的,规范管理也是合理的。但20公里的时速似乎过低,不免过于简单粗暴。关键是政策、标准制定、决策过程丝毫没有征求民意,这必定让公众难以接受。

  就算抛开这些不说,比较摩托车、汽车而言,电动车更环保、更便利、更不占道、更安全。(事故率事实上远低于机动车,那些以此为借口的人能拿出有说服力的数据吗?)一定程度上说,很多公众选择电动车,这也便是电动车存在必要性和需求的最好理由。从这个角度说,电动车本该被鼓励发展,当然有必要规范,合理的限速也是应该的。但是统一规范,修改制定新的“电摩国标”应该尽早,而且必须在程序上体现正义,而不能让公众长期为这事情而担忧。

  毕竟,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四部委的通知,也就是先淘汰了“超标电动车”,然后颁布“电摩国标”。从此之后,再无“超标”二字,只要时速20公里以上,或者车重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直接就划为机动车,管理起来也容易便捷,而且可以赚上一笔牌照和考证费用。当然,我们不能把判断下得这么早,但是大有朝这个方向发展的趋势。如果一个标准极端苛刻,将大部分利益相关者排除在规范之外,反对不断,却时隔3年卷土重来,一上来就摆出“超标电动车”非禁不可的架势,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标准制定者智商是否有问题。如果不是这样,最合理的解释就是,为寻租创造机会。

  试想,如果电动车的合法使用门槛和机动车无异,驾照、上牌延伸出来的利益,要用百亿做单位;同时,等于变相限制电动车,作为替代品,事实上是为摩托车、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支持。而且这样的案例,过往也确实不少,国内很多标准都是如此:一边打着规范市场、接轨国际的旗号,一边大把数钱。

  无一例外的是,这些规范、标准的制定,都将公众的意见排斥在外。如果没有公众意见的表态,如果标准不能涵盖民意诉求,这样的标准是没有公信力的。即便相关部门一意孤行非施行不可,激起的民意抗拒必定很大,权力部门的声誉也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损害,认真考虑民意诉求之后再做决定,是为上策。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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