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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来源:新华网    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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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品种之外自主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

  为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品种之外自主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为加强新增品种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增品种补贴政策

  (一)对农民以及国有农、林场职工在户口所在省(区、市)内购买新增品种,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每类补贴品种设定最高补贴限额。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所需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财政部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地方每类新增品种的最高补贴限额。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综合考虑农民消费能力、市场占有率、价格结构等因素,确定新增品种的最高限价,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新增品种实施期限,与各地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一致。新增品种每户限购2台(件)。

  二、新增品种具体型号的确定

  (一)新增品种的具体型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由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招标时应当遵守《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搞地方封锁和垄断,不得设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附加条件限制企业投标,不得变相指定企业以及品牌型号,不得设定恫吓性违约责任吓阻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中产品标准应对投标产品的报价、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是:(1)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具有较强的开发和生产农村家电产品的能力和经验;(2)节能及安全设计、模式、效果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覆盖率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四)各地招标确定具体产品型号及各品种的中标价格(销售最高限价)后,要与中标企业签订中标协议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五)招标结束后,各地要将招标结果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承担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

  目前已中标的流通企业可以承担新增品种的销售任务。若现有中标流通企业不能满足新增品种的销售任务,各地可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要求自行组织流通企业招标,适当增加流通企业销售新增品种,中标流通企业需在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其下属销售网点需在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

  四、新增品种中标产品的管理

  (一)新增中标产品生产、销售、补贴等工作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需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二)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对新增中标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新增中标产品外观等应符合家电下乡专用标识使用规范。

  (三)各地要参照《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财建[2009]682号),建立对新增品种中标企业的考核及管理制度。

  (四)新增品种与统一实施的9类产品一并纳入对地方的考核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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