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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驾电动车也可被判刑警示
来源:法制日报    2013-4-12 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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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浙江醉驾电动车也可被判刑警示。

  以前只听过醉酒开轿车会被判刑,家住浙江宁波的李某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喝了点酒开着电动车上路,也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上周五,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获刑的案件。

  李某是江西人,来宁波打工有十多年了。他有一辆三轮车,平时靠帮人拉货赚钱。去年年底,李某为了方便拉货,就找人改装了自己的三轮车:拆掉了脚踏板,安装了几个电瓶,把车子从人力驱动改成了电力驱动。

  2012年1月22日中午,李某在家吃午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喝得醉醺醺就准备出门找点活干。到他驾车行至镇骆公路的一处路口时,执勤交警发现他驾车东摇西晃,就把他拦了下来。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mg/100ml。不久,镇海检察院就提起了公诉。

  法院庭审中,李某对醉酒驾驶的行为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自己开的三轮车,而且是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果,李某驾驶的三轮车无脚踏骑行功能,只具备电驱动功能。且车重380kg,车速可达30km/h,符合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因此该车属于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普通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装有内燃机,装有内燃机为机动车,没装内燃机则为非机动车,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此外,根据《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规定,电动三轮车要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还须符合电动、人力两种驱动功能、整车质量不大于320kg、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等条件。本案中,李某私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虽然是电力驱动,但没有脚踏板,只具备电驱动功能,不符合“实现电动、人力两种驱动功能”的要求,而且车重和最高车速均超过了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骑电瓶车前也尽量不要饮酒,否则也有可能像本案李某那样,因为电动车技术超标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酒驾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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