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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出台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作者:综合
浏览:2014-8-11 9:00:48
[标签]:莆田,超标车过渡期,超标车管理
[提要] 为规范超标电动车登记管理,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莆田市8月初出台了《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各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超标电动车的登记工作。

  连日来,有传言说超标电动车不能登记挂牌了。8月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此说法,警方给予否认。
  为规范超标电动车登记管理,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我市8月初出台了《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各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超标电动车的登记工作。市民在2014年4月24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从现在至10月31日(荔城、城厢两区试点时间同样延至10月31日)凭车辆的合法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据介绍,申请超标电动车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超标电动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超标电动车出厂合格证等材料。若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销售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若购车时销售企业只开具收款收据(须加盖销售企业印章)的,可以凭车辆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及居住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超标电动车,则不予办理登记:2014年4月24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超标电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超标电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超标电动车不符的;超标电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超标电动车改装的,或属于被盗抢的。

  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转移登记。车辆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http://www.cebike.com/news/html/201408/2014081109004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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