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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醉驾各地存在不同判罚标准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叶 琦
浏览:2013-6-24 9:33:39
[提要] 超标电动车醉驾 被判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了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也存有一种错觉,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

  安徽芜湖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的一桩电动车醉驾案引发关注,法庭认定电动车驾驶员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电动车醉驾,各地存在不同判罚标准

  今年3月23日下午,安徽芜湖县交管大队接到110报警:世纪大道一辆电动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剐蹭。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后发现,电动车驾驶员杨某满脸通红,身上有较为明显的酒气。经芜湖市疾病防控中心检测,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面对血液报告结果,杨某认为自己所骑的是电动车而非机动车,并坚持酒后骑电动车不属于醉驾。其后,交警部门对杨某所骑电动车进行检测,认定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决结果,作为芜湖县某局机关的一位事业编制人员,杨某颇感委屈和无奈:“在机关工作30多年到头来成了法盲,喝酒后骑电动车居然被判了个危险驾驶。”

  “一般情况下,驾驶电动车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强表示,一旦电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还是较新的案例,各地存在不同的判罚标准,也经常引发争议。

是否醉驾,关键在对电动车的认定

  “芜湖县法院对此案的判罚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结淼教授表示,“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辆。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杨某所骑电动车的认定,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俞强介绍,根据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等多项指标。只有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45毫克/100毫升,超过了醉驾80毫克/100毫升的规定。”中国科技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刑法专家聂隽说,“醉驾”属故意犯罪,只要驾驶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即可以危险驾驶罪入罪。本案杨某存在故意危险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结合法律规定和案情,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性没有问题。

电动车国标需修改,立法需完善

超标电动车比比皆是,究竟该怎么管?

  聂隽认为,现行电动车标准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修订出台新标准。

  随着电动车产业的不断发展,现行限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核心技术指标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依据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目前道路上行驶的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均超标,如果一律禁行,亿万人赖以代步的电动自行车的路权就难以保障。

  “所以应尽快修订新国标。要使新国标既能满足当前消费者的普遍需求,又能符合国家道路管理的基本原则。”聂隽建议,譬如可以将电动自行车最高限速由每小时20公里提至30公里,同时强制安装速度传感器,一旦超速就会自动断电。这在客观上也会促使电动车产业升级,使电动车厂家的生产与国家政策导向及国际先进标准步调一致。

  对于电动车“醉驾”,除了法律严惩之外,市场的管理和净化也异常重要。眼下,电动车“轻摩化”现象日益严重,部分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求快、求大的心理,将电动车的时速设计在30公里以上,有的甚至可以达到60公里,从源头上堵住电动车的非法生产和销售,也值得思考。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http://www.cebike.com/news/html/201306/2013062409333368.htm

关键词:超标车 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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