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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广州:“赶尽杀绝”为哪般?

来源:综合作者:综合
浏览:2014-10-16 9:05:10
[标签]:广州,电动车,禁行
[提要] 最近广州市拟立法对电动自行车等“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

  最近广州市拟立法对电动自行车等“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
  第一问:究竟是怎样的政策初衷、出于何种政策考量,促使官方无视市民的谋生需求铁了心要断绝他们的谋生之路,将电动自行车“赶尽杀绝”清出广州?
 
  第二问:在公民的日常自由与方便以及官方管理、执法的方便之间,为何官方毫无例外选择了管理、执法方便?如果这不是懒政,不是缺乏对民生艰难有感同身受,是什么?这是一个声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该有的态度和行为吗?
 
  第三问:广州市长陈建华在回应广东省政协委员杨中艺提案时说,“权衡利弊巩固限摩限电成果”,那么,广州禁摩禁电的成果是什么?官方是否有这么一份成果的报告?能否向市民公开这份报告,让市民明了官方的苦心孤诣,并响应官方的号召继续一同巩固这一成果?
 
  第四问:2006年底,广州市公安局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州市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禁行通知和处罚方案”。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老先生就从决策的程序问题指出,禁行电动车,开个通报会就行了吗?认为禁行缺乏法理支持,要求人大审查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今广州法制办立法征求意见,王则楚老先生认为,即便是立法,也不能只是开个听证会了事,其严格属于重大事项应交由人大讨论并决定。按照2009年修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而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其中(一)就提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毫无疑问,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严格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广州市法制办试图通过地方部门立法全面封杀电动自行车,这必然涉及到广州如何“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那么,是否该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交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问:2011年6月16日,时任珠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强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在被问到“珠海对电动车为何只禁行不禁售”时回应说,“电动自行车销售问题,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畴,准许销售电动自行车,与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并不矛盾。因为商家可以面向外市销售,本市一些大型住宅小区内部巡逻,对电动自行车也有需求。”对于这位兄弟城市公安副局长的说法,广州市政府有何看法?若商家只把电动自行车卖给外市的顾客,政府有什么权力或合法依据禁止其销售行为?
 
  第六问:在2013年那场关于是否开禁电动车的讨论中,时任广州市交委主任冼伟雄先生断言,开禁电动车是“历史倒退”。姑且不说国际上诸如巴黎东京这些大城市没有禁摩禁电,国内北京上海等城市也没有禁电,广州就比它们“进步”?
 
  冼先生的理由是,广州道路资源增长有限,若再增加一种占用道路资源的个体出行工具,势必增加公交发展的难度。要发展公交,就得剥夺市民选择个体出行的自由?这是广州自行车道建设至今严重滞后的真相吗?若就人口密度、道路资源、车辆保有量来比较,日本东京,人口1300万,与广州差不多;东京的面积只有2155平方公里,广州的面积则是7434平方公里;东京机动车辆的保有量则接近500万辆,广州则刚超过200万辆,只有东京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东京为何还能“历史倒退”不禁电呢?
 
  第七问:2007年全面禁行的主要理由是因为“两抢”犯罪肆行。客观来说,禁行之后广州“两抢”犯罪行为急剧下降。但同时可以看到,即便在国内那些没有禁摩禁电的城市,“两抢”犯罪的行为同样在减少。那么,问题来了:这究竟是社会发展导致犯罪形态的演变,还是全是禁摩禁电之功?退一步来说,即便基于安全考量,为打击“两抢”犯罪不得已必须禁摩禁电,那么,如今使用摩托车电动车者,有多少是进行合法谋生工具之必须,又有多少是用来作为“两抢”的犯罪工具?
 
  第八问:禁电的一个理由是污染问题。说实话,这属于专业话语讨论的范畴。只是,从常识来说,电动自行车行业有国家标准,电池会污染环境本身,不足以成为某个城市可以单独在其城市内对其全面封杀的理由,更何况即便会污染环境的电池,同样也可以通过无害化的技术处理得以解决。而从技术原理上,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与电动汽车使用的电池不会有太大的本质区别,那么,如何解释广州的不少领导都盛赞电动汽车“无污染”?仅仅因为汽车企业能够给广州带来GDP和税收,而电动自行车不行吗?
 
  第九问:2013年3月30日,《广州日报》以《禁行不禁售难禁电动车》为题的报道中,专门罗列了电动自行车的四宗罪:超速、抢道、火灾,伤亡。如果超速抢道包括造成交通伤亡可以成为将其全面清出广州的理由的话,那么,恐怕没有哪种交通工具可以在广州生存。面对这种情况,究竟是该用交通法规对其规制,还是一禁了之?至于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是否不符合现实的要求容易造成火灾,技术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完善来解决,一禁了之更没有理由。
 
  第十问:广州现在汽车限牌限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就要全面封杀“赶尽杀绝”,自行车道建设就严重之后。倘若按广州交委原主任冼伟雄先生所说的,是为发展公交腾出道路资源,相信最终目的是为了治理交通拥堵,那么,最后一个问题来了,抛开所有关于自由权利的争议,市民现在就为了治理拥堵这一目标配合政府,那么究竟广州需要多久,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抑或多长时间就可以完成治理拥堵的目标?如果在这一时间内仍然无法达致政策目标,作为决策者,包括作为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陈建华市长,需不需要承担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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